試解雷曼迷你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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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3/9 5:00pm)

雷曼倒閉,由其擔保(發行)的迷你債券,在港掀起軒然大波,但這到底是怎樣的一種投資產品,我翻閱各大報章雜誌,以至迷你債券的發行章程,仍然是一頭霧水。直至現在,我才覺得有點頭緒,感謝互聯網,感謝iPhone。

特此記下,希望藉著此blog的長尾效應,幫助有需要的人,順道整理思緒,以備日後之用。如有錯漏,,煩請指正!

先講講最表面的事情:迷你債券一般會與某些大企業的信貸表現掛鉤,如果風平浪靜,投資者可收取比定期利率更高的息口,儼如買入債券(其實不是,容後再講)。但若大企業破產,投資者則無息收之餘,更要損失本金。

簡單而言,迷你債券其實是安裝了信貸違約掉期(credit default swap)的信貸掛鉤票據(credit-linked note):

所謂信貸違約掉期(CDS),分兩大類,一是unfunded CDS,另一種是funded CDS,兩者其實跟買保險差不多。先講前者,例如雷曼買了和黃的債券,若和黃發生信貸事件(credit event),如破產,或拒絕還債等,和黃債券便會跌價,雷曼變相損手。為了轉移風險,雷曼可跟另一家金融機構訂立CDS,譬如摩根大通,此後,雷曼須定期向摩根大通支付保費(credit spead);倘若和黃無事無幹,摩根大通的保費便袋袋平安。否則,和黃出事,債券跌價,摩根大通須以債券面值,向雷曼收購已經貶值的債券。

CDS最出色的地方,是即使雷曼其實沒有買入和黃的債券,仍可跟摩根大通訂立CDS。如此一來,兩家金融機構便變相是對賭和黃的信貸表現。

另一點需要留意的是,雷曼訂立這種CDS,須要承擔對手風險(counterpart risk),即是說,如果雷曼定期向摩根大通繳付保費,但對方忽然倒閉,雷曼便得個桔,這是unfunded CDS的特點,大家講個信字。至於所謂funded CDS,正是今次的主角,迷你債券!

請參看上圖。

假設雷曼買入和黃債券(或者是債券衍生工具,林林種種),為免承擔對手風險,雷曼可發行funded CDS(迷你債券),立於不敗之地。Step by Step:

  1. 雷曼成立一家空殼公司,例如Pacific International Finance Limited(PIFL),作為迷你債券的發行人。
  2. 散戶用血汗錢向PIFL買入迷你債券,而迷你債券與和黃的信貸表現掛鉤,假設息率為6%。
  3. PIFL用散戶的錢,全數買入低風險的債務抵押證券,而這些證券,會定期產生現金流,而這現金流,與迷你債券的息口差不多,即6%。而其年期,亦與迷你債券一樣。
  4. 換言之,單單這樣看,PIFL買所賺的利息,要全數支付給散戶,即是白做。
  5. 之不過,PIFL會跟母公司雷曼簽訂掉期協議,即CDS。
  6. CDS的內容,是雷曼定期向PIFL支付保費,好處是如果和黃破產,和黃債券價格下跌,PIFL要賠錢。
  7. 假設雷曼的保費為迷你債券的1%,PIFL會將這1%交給散戶,散戶變相可收7%利息,看似很荀。

如果迷你債券的投資期內,和黃無病無痛,散戶可賺7%利息,到期時取回投資金額。

如果和黃破產:

  1. PIFL要向雷曼賠償。
  2. 方法是賣掉債務抵押證券,金額用以向雷曼收購已經貶值的和黃債券。收購價錢,當然以面值計。
  3. 投資者只能收回已貶值的和黃債券(己變現),變相蝕錢。

因此,雷曼發行迷你債券,變相是將和黃破產的風險,轉嫁至投資者。由於投資者一開始已經支付全數投資金額,雷曼已有錢在手,不怕counterpart risk,是為funded CDS。投資者而言,買入迷你債券,其實變相買入了和黃的債券(即付出本金,定期收息,如果和黃倒閉,他們損失本金)。這種產品在外國受歡迎,因即使大機構沒有發債,投行也可透過債券衍生工具,發行迷你債券,幫投資者憑空變出大企業債券。

現在香港的問題,是與PIFL作掉期對手的雷曼破產,PIFL理應不須向任何人賠款。由是者,PIFL為提早贖回迷你債券,將變賣債務抵押證券,並把金額交還給散戶。據我了解,這些債務抵押證券,由匯豐保管,限定只會用來償還給投資者,而不會幫雷曼還債。

因此,假設這些債務抵押證券沒有跌價,散戶其實沒有甚麼損失。

問題是,這些所謂優質的債務抵押證券,現在還優質嗎?根據發行章程,這些CDO是由雷曼挑選的,可能很高風險(例如買回雷曼自己的CDO)。事實上,投資者除要承受和黃的風險,還要承受債務抵押證券的風險,變相是雙重風險。

以上例子,大膽假設PIFL是雷曼的空殼公司(通常都是這樣做),但到底PIFL與雷曼有甚麼關係,至今仍未有定案(PIFL是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公司,香港company search也查不到,其股東是誰,也不知道)。雷曼倒閉,對PIFL有何影響,外人實在很難知道。

有人在討論區問,到底雷曼在這種交易之中,有甚麼好處,其實我也不大清楚。當中涉及的金融知識,已經超出我的理解能力範範圍。

但籠統來說,雷曼發行這種產品,除可為手持的資產買保險之外,亦可為信貸交易員(credit trader)提供交易工具,從而賺取息差、買賣差價等等等等。正如窩輪,發行人不是每發一隻便賺一隻錢的,他們要控制風險,讓交易員炒炒炒。記得有次打電話問某窩輪商高層,問她是不是窩輪賣得愈多賺得愈多,她說:「我都想呀,如果係咁,我份工咪好易做!」

註:關於掛鉤資產發生信貸事件,CDS的交收辦法,我稍作了簡略。其實有分physical settlement及cash settlement,詳情可參考以下網頁。而PIFL與雷曼之間的利息及本金掉期協議,我亦稍作簡略,若想了解具實的協議,請參考相關迷你債券的發行章程。

參考網頁:

http://www.creditflux.com/resources/credit+linked+notes.htm

http://www.youtube.com/watch?v=mxNMEtchKd8

http://www.sfc.hk/sfcCOPro/TC/displayFileServlet?refno=0477&fname=08010026-minibond%2035%20ip%28c%29.pdf

關於Credit Default Swap,其實還有很多變化,可參考以下網頁:

http://riskmgmt.yuanta.com.tw/risk_02/risk_02_12.htm

26 Comments

  1. kingkong wrote
    at 10:18 am - 23rd September 2008 Permalink

    Then, can LB be both one of the underlying securities and the guarantor in a particular minibond series? If so, what would happen to the investors?

  2. 李尋歡 wrote
    at 1:11 pm - 23rd September 2008 Permalink

    理論上是可以的,但法律有沒有規管,我不知道。如果雷曼真的以自己的信貸表現作賭注,所付的保費應該大增。事關這保費的訂價,除了根據underlying的違約風險之外,還計及guarantor及underlying的correlation。相關性愈高,費用愈高。

  3. 大輸家 wrote
    at 4:05 pm - 23rd September 2008 Permalink

    可否以和黃例子,解釋是買和黃公司債券定債務抵押債券, 兩者有什麼分別,風險差別,謝謝

  4. 李尋歡 wrote
    at 5:53 pm - 23rd September 2008 Permalink

    買迷你債券,除了和黃的倒閉風險外,更要承擔發行人(雷曼)的風險。買和黃債券,更只須承擔和黃的風險。不過理論上,兩者派者應該差不多……

  5. Rupat wrote
    at 6:43 pm - 23rd September 2008 Permalink

    Good post .. I have paste your post to here, just let the others understand what is the Bloddy mini bond !

    http://www.discuss.com.hk/viewthread.php?tid=8158072&extra=page%3D1

  6. goukai wrote
    at 6:52 pm - 23rd September 2008 Permalink

    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公司, just wondering if there is any possibility to obtain the company’s information?

  7. 李尋歡 wrote
    at 9:33 pm - 23rd September 2008 Permalink

    Rupat,沒問題,大家多討論。

    goukai,我也想知道呢……

  8. JOE wrote
    at 3:11 am - 24th September 2008 Permalink

    “到底雷曼在這種交易之中,有甚麼好處”
    I guess they can Buy a low cost CDS and make a credit risk transfer.

  9. hotwinter wrote
    at 3:05 pm - 27th September 2008 Permalink

    我猜想雷曼的好處可能在于:
    很多時候這些復雜金融產品都是用來轉嫁風險的,雷曼的本意可能就是在于CDO,其實CDO是里面最有風險的產品,因為不透明,通過打包可以騙評級。可能雷曼把自己的高風險債券打包進入了CDO里面,從而把風險轉嫁了出去。再加上一點CDS來作為調味,其實不一定要是CDS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東西,這樣就可以增加產品的收益利息,使產品更加吸引人。而廣大的購買者只是變成了雷曼用來對沖風險的工具而已。

  10. hotwinter wrote
    at 3:21 pm - 27th September 2008 Permalink

    在泥鴿靶一書中曾經有過類似的例子。比如一家金融公司買入了一個高風險的債券,然后就要想辦法轉嫁一部分風險。第一步就是開立離岸公司,然后把自己的高風險債券的最高風險部分進行打包,由離岸公司買入,然后離岸公司再注入一些其他的調料,比如政府債券,或者像CDS這樣的有固定現金流的產品,其實雷曼案例里面的CDS是很低風險的,可以等價于政府債券。然后由離岸公司將所有債券打包重組,作價等分後由自己發行債券。這些債券先由風險評級公司評級然后到市場上銷售。由于債券內有低風險的部分,所以很多時候可以得到很好的評級,而且也會有不錯的收益,可以買的不錯。所以看起來光鮮可人,實際上往往是毒藥。

  11. laikarkam wrote
    at 5:39 pm - 28th September 2008 Permalink

    建議迷你債券持有人報警求助!
    致:迷你債券持有人

    茲建議 閣下如果持有迷你債券,請即報警求助。其理由如下:
    (一) 香 港 銀 行 業 僱 員 協 會主 席 李 麗 貞 指 事 件 令 銀 行 從 業 員 面 對 前 所 未 有 的 精 神 壓 力 , 又 指 政 府 將 所 有 責 任 推 在 銷 售 員 身 上 的 做 法 不 公 。 (詳請閱讀2008年9月25日《東方日報》 ─ 《壓力爆煲銀行職員怨政府卸膊》)
    李 麗 貞 認 為 , 所 有 雷 曼 迷 你 債 券 投 資 產 品 都 經 過 香 港 證 監 會 審 批 才 可 零 售 , 她 說 債 券 給 人 的 印 象 是 十 分 穩 健 , 但 迷 你 債 券 背 後 其 實 有 很 多 衍 生 工 具 , 但 證 監 審 批 過 後 仍 將 之 歸 類 為 債 券 , 不 但 誤 導 市 民 , 連 前 線 從 業 員 也 誤 導 了 。 她 說 , 事 件 發 生 後 , 政 府 將 責 任 推 在 銀 行 前 線 最 低 級 的 職 員 身 上 , 只 徹 查 從 業 員 的 銷 售 手 法 , 但 不 檢 討 金 融 機 制 現 存 的 漏 洞 , 不 負 責 任 之 餘 更 嚴 重 打 擊 金 融 界 士 氣 。
    (二) 香港銀行公會主席和廣北先生的表示。(詳請閱讀2008年9月27日《蘋果日報》─ 《投 訴 雷 曼 迷 你 債 券 近 二 千 三 百 宗 金 管 局 立 案 查 銀 行》)
    銀 行 公 會 主 席 和 廣 北 昨 日 在 例 會 表 示 , 參 與 分 銷 雷 曼 迷 你 債 券 的 銀 行 機 構 , 是 否 應 承 擔 賠 償 的 問 題 , 實 屬 「 為 時 太 早 」 。 他 解 釋 , 包 銷 及 分 銷 該 等 產 品 的 銀 行 掌 握 產 品 的 訊 息 有 限 , 尤 其 是 債 券 抵 押 品 的 性 質 及 價 值 不 很 確 切 , 難 以 評 估 客 戶 會 否 錄 得 損 失 。 公 會 將 積 極 配 合 監 管 機 構 進 行 調 查 , 並 已 發 出 通 告 , 呼 籲 會 員 銀 行 主 動 跟 客 戶 溝 通 。
    一位代表銀行僱員的李小姐就指出:“所 有 雷 曼 迷 你 債 券 投 資 產 品 都 經 過 香 港 證 監 會 審 批 才 可 零 售 ,…… 迷 你 債 券 背 後 其 實 有 很 多 衍 生 工 具 ,但 證 監 審 批 過 後 仍 將 之 歸 類 為 債券 ,不 但 誤 導 市 民 , 連 前 線 從 業 員 也 誤 導 了 。 ”而銀行公會的和先生則表示:“包 銷 及 分 銷 該 等 產 品 的 銀 行 掌 握 產 品 的 訊 息 有 限, 尤 其 是 債 券 抵 押 品 的 性 質 及 價 值不很確切,”

    本人覺得這是一樁疑似騙案,疑似騙徒之一是「香港證監會」(根據香港銀行業僱員協會主席李小姐的說法:) ─ 迷 你 債 券 背 後 其 實 有 很 多 衍 生 工 具 , 但 證 監 審 批 過 後 仍 將 之 歸 類 為 債 券 , 不 但 誤 導 市 民 , 連 前 線 從 業 員 也 誤 導 了 。疑似騙徒二是迷你債券的分銷商和銀行(香港銀行公會主席和廣北先生的說法:) ─ 包 銷 及 分 銷 該 等 產 品 的 銀 行 掌 握 產 品 的 訊 息 有 限 , 尤 其 是 債 券 抵 押 品 的 性 質 及 價 值 不 很 確 切。

    疑似受害人(誤墮欺騙陷阱)是一眾「迷你債券持有人」。

    無論是警務署的《警訊》或政府電視宣傳片都鼓勵市民如果懷疑自己受騙、墮入騙局而蒙受損失應即報警求助,請警方調查,將騙徒繩之以法,維護香港法紀。

    敦請所有尊貴議員和各政黨大力協助受害人。誠懇地邀請所有前線的銷售員站出來做証人(其實在某程度來說,這些銷售員也是受害人之一,因為掌握產品的訊息有限,就要站出來銷售。),如果香港銀行業僱員協會肯加以幫助,則成功機會更高。

    另外要做的就是分別向下列二個部門投訴:

    立法會秘書處申訴部
    辦公時間 : 上午8時45分至下午6時(星期一至星期五)
    熱線電話 : 2526 4027
    傳真號碼 : 2521 7518
    電子郵件 : complaints@legco.gov.hk
    地址 : 香港中區花園道3號花旗銀行大廈5樓

    香港金融管理局
    地址:香港中環金融街8號國際金融中心2期55樓
    銀行服務投訴組 
    電話 : (852) 2878 1378 
    傳真 : (852) 2509 3990 
    電郵 : bankcomplaints@hkma.gov.hk

    以上是個人對事件的看法和建議做法,謹供參考。
    (利益申報:本人沒有持有任何迷你債券,但家人和朋友都持有迷你債券,金額分別是HK$468,000.00 和HK$6,610,000.00。)

  12. Kelvin wrote
    at 1:40 pm - 6th October 2008 Permalink

    終於了解迷你債券是甚麼了,但我想問,迷你債券看似很覆雜,但其實也不能算是高風險的產品,就算抵押品變得怎樣不值錢,只要雷曼及PIFL持有其債券的公司不倒閉,散戶其實並不會有損失,對嗎?

  13. kan wrote
    at 5:37 pm - 6th October 2008 Permalink

    It’s looks a problem of about the most responsibility will be who is belonging in it at all…

    First, from the well-disposed side to observe it…

    No wonder if who put the money on the object of under the sun that no matter what title it was that who he also no any responsibility or, less than any of to made the rules to guard the deal with for fair or, to made the rules to deal with for good and attracting the both sides of dealers which’s really hard to win the people’s confidence and understand…by there’s none will to object that who’s the money belonging who will be take most attention and charge on it but any else other, right ?

    Second, by the victim side to observe it…

    Is the event isn’t a case of involved the victims of innocent?

    According above first said, that there’s hardly one of them are innocent…by each step of caused the lost of people both hardly to skip the duties of society and self-duties from it.

    But, as if there’re the traps as the first reaction from the event was made to the people of involved that the ones whoever have to sought out what the trap was and what kind of the trap was too caused they to be dropping first, then…to seek the way of how to make up the lost could be go to the lowest from…

    Do you think the Police will be to protect you much more than the colleague or, even the bosses please?

    Just the same of this ill-trust to misled yourselves or, your relative who dare to splashed the money on the fund as who banker said the word of made sure it’s a good invest…then you believed in, then now, you still called the victims to go ahead on it…

  14. kan wrote
    at 6:04 pm - 6th October 2008 Permalink

    It’s seem of about the quality of investors problem much more than the Gov. of government even the money makers of qualities further more …as when the financial works and the banker strove to build the empire on the land of greedy to the people of around and the Gov certainly has to take the responsibility on how to well educated the people whom have qualified to join in it with play the games as to namely good of on it as to heat up the local economic build like, by the financial area became the chaos place of stuffed.

    It’s seemed a story of about none would be to cheat by self-cheated serious more than even… Does Lehman like them to lost and disappeared on the horizon since like thus, no!
    Would you ever hope that you’d be gone since from the investment area such, no!
    Then, who is the victim innocent most? And who will be the most benefiter from?

    None! no one is the winner seemly at all.

  15. C Yue wrote
    at 11:10 am - 7th October 2008 Permalink

    RE: ELN - Equity Linked Note

    What’s the different between ELN and Lehman’s?
    I’ve invested two ELN with a local HK Bank. When they tried to sell me these ELN, they only mentioned: 1) I will received higher interest. 2) When mature, if those stock prices dropped below their low cap price, my risk is that I have to received stock at a fixed rate which they informed me at the beginning.

    What they never mentioned: 1) who is the issuer. 2) What is the other risk, such Lehman’s case.

    Although now the issurers are still in good standing, but I think this bank also mis-lead and made me invested in some tool that bear a far higher risk than they tole me. What can I do now?

  16. 李尋歡 wrote
    at 11:05 am - 8th October 2008 Permalink

    Kelvin, 根據章程,到期日迷你債券的贖回金額,視乎抵押品的價值,因此,就算無人破產,到期日若CDO的價值有任何差池,投資者都會損手。

    Kan,我認為,絕對的是排對錯,是不存在的。問題在於,今次的損失,誰應負上更大的責任?

    C Yue,ELN千變萬化,條款不一而足,所以很難講。據我了解,ELN跟迷你債券不同,大部分都沒有抵押品,所以風險應該更高。(發行人倒閉,就大件事了。)

    誰是發行人(莊家),銀行有責任回答你(其實銷售文件理應有寫,不難翻查)。至於你可以做甚麼,還是請教專業人士吧,我實在不便回應呢。

  17. Kan Li wrote
    at 6:29 pm - 8th October 2008 Permalink

    香港政府建議分銷銀行向迷你債劵投資者按剩餘價值回購迷你債券, 不失為理想的觧决辦法。迷你債劵投資者的部份損失, 固然值得同情, 但他們對自己投資的失誤, 也要負上相當責任。分銷銀行在這安排下, 亦也負上了相當責任,分銷銀行回購迷你債券,只有賠錢風險, 沒有升值得益, 這對銀行的股東其實是不公平的。希望迷你債劵投資者,能接受這個安排, 把事件解决。

    迷你債劵事件的矛頭一直指向金融管理局,我認為證監會在迷你債劵事件中應負更大的責任 。

    (1) 證監會的以『披露為主、不監管產品』的監管方式在迷你債劵事件中出了問題。這監管哲學可適用於機構性投資者市場, 但卻不適用於零售性市場。迷你債劵的發行人大多以信貸違約掉期提高債劵的票面息率, 以達到高息的效果。有部份信貸違約掉期是首先違約 (First to Default) 的結構, 投資銀行要用複雜的相關系數模式(correlation model)來為這些掉期計價。這些計價模式,連專業機構性投資者可能也不懂, 銀行樻位推銷員和散戶看懂的機會當然不大。 股票在香港公開發售前, 要經上市委員會聆訊,通過才可上市, 迷你債劵進入零售市場前,誰扮演了這角色?事實上證監會是有『監管產品』的先例, 如『房地產信託基金守則』,證監會就研究了好幾年才推出。

    (2) 很多迷你債劵都是以『中期票據』(MTN Program) 發行, 查閱招債文件極不方便, 若證監會預期散戶會閱讀MTN Program的招債文件,那是不乎實際的。招債文件不易看到及理解, 投資者不易研究其風險。證監會容許迷你債劵以『中期票據』而不用招債文件發售, 是否欠妥?

    (3) 所有助銷迷你債劵的單張, 證監會曾否批准? 如證監會曾經批准,若單張有誤導, 證監會也有其責任。

    在美國次按MBS,SIV 與CDO 事件中, 似乎顯示了全球市場監管者的後知後覺。MBS 、ABS和CDO等產品的 二手市場流動性低, 一向是個問題, 美國政府任這類產品發展至爆煲,最終要社會擔銀行的貪婪和監管者的失職。至於SIV,銀行鑽空子,實質擁有SIV, 但又不用綜合其脹目,是對全球監管者的跟不上形勢, 做了最大的訕笑。

    這次事件暴露了兩個香港金融系統管理概念問題, 希望事件在塵埃落定後, 政府可以檢討一下:

    (1) 『披露為主、不監管產品』的監管方式, 是否適合? Man-in-the-street 不明白的東西, 應否流入散戶市場?

    (2) 現在不少金融機構(如對冲基金)和產品(如ELN), 都是跨市場運作。香港現在的分而管之的制度是否有不合時宜, 架床叠屋, 機構臃腫, 資訊互通緩慢等毛病?

  18. hung wrote
    at 9:06 pm - 9th October 2008 Permalink

    睇左…. 啦… 一早… @.@
    有咁高息緊同一般定期唔同啦… 如果一樣仲使要債券咩???

    唔好話自己貪心… and 不要再扮唔貪心了.. 唔貪個幾厘?? 你會做債券咩. 佢無俾利息你咩… 只不過唔好彩地執笠乍~

  19. hung wrote
    at 9:08 pm - 9th October 2008 Permalink

    買個陣又唔見你地咁研究…. ??? 伊家又變得咁積極研究??

    真係輸打羸要~

  20. Edmond wrote
    at 11:50 pm - 9th October 2008 Permalink

    如果迷債係正經野, 唔使攪得咁複雜. 好似種金騙案咁, 佢地最驚受害人明白運作方法, 唔會落搭. 所以攪到你唔明, 只係同你講好易賺錢. 到時賠了錢就同你講投資有風險. 迷債只是高級種金騙案.

  21. 初哥 wrote
    at 2:00 am - 10th October 2008 Permalink

    ‘和黃’ 兩字, 是什麼東西, 代表什麼.

    是普通, 隨便, 任意, 沒有意義的代號.?

    或是跟香港富豪李嘉誠本人或其公司(記黃埔有限公司(和黃))有關??

    如果是沒有意義的代號, 又偏偏用上’和黃’二字,
    是否令人產生誤解, 以為與李嘉誠有關, 我是如此想法才謨上賊船 . …

    如果與李嘉誠有關係, 今次雷曼破產, 李生及’和黃’是否要負責.

    再者, 可否解構 ‘和黃’, ‘雷曼’ ‘記黃埔有限公司’
    三者之關係 ……………………

  22. 傍觀者 wrote
    at 1:19 pm - 11th October 2008 Permalink

    大家好!這是小弟第一次寫文章,寫得唔好,請多多見諒!
    何謂”苦主”?買了債券,”輸”左錢,要人地賠錢的就稱為”苦主”.
    如果這班所謂”苦主”"賺”左錢,會不會自動向政府交多”D”稅,捐”D”比窮人”洗”.
    “輸打贏要”就係這些所”苦主”的特性,類似雷曼的事件己經不是第一次,金融風暴,樓市跌,靠鈔樓發達又係”苦主”同樣要政府賠!!!!!!!!!!
    在此有冇人覺得會有些於理不合呢??????
    希望那些投資者而又”賺”過錢個班人,冷靜下,想一想,成日阻往個地球轉,只識示威,遊行,抗議,但又要戴口罩(沙士呀!),鬼鬼鼠鼠!用真面目見人啦!”虎主”!

  23. Lam wrote
    at 8:14 pm - 13th October 2008 Permalink

    首先很多謝李尋歡先生的這個解說。圖文確實有相當參考作用(雖然已經是事後)。

    我是路過的,我也是”事主” 。我今年二月買了數十萬35系列迷你債券。我沒有稱自己為”
    苦主”,因為此名稱是有博取大眾同情之義。況且,當我同過很多其他當事人談過後,我相
    信有非常多的人比我苦得多。

    我可算是高收入的打工仔,也有相當教育程度。我當然也能理解和承受風險。
    我亦有向金管局和消委會投訴。無論最終結果是怎樣,這一課對我來說非常之有意義(當然,這一課也很可能很昂貴,come what may),亦加深了我對時事,政經,政客
    ,傳媒的了解。以前如果不關己事,對事情的了解很自然就不會太深入,也不會用心搜集資
    料。這次成了當事人,也就不得不用點功。

    To share my version of my story:
    35系列迷你債券的息率是5.6%。
    息率是高是低沒有甚麼標準;當時是高過定期,但相信是低於一般人應為股票市場的正常回報。
    我未買過債券(其實我只買過實體股票),也沒有察覺那不是一般人所了解的債券。銀行
    職員也從沒解釋那是CLN (就算事後都沒有解釋)。
    我們(我和太太)有直接問銀行職員我們會承擔甚麼風險 (這也很理所當然吧),而銀行
    職員很清楚說只要那七間相關主體沒發生 credit event,就沒事的。我們不了解甚麼是
    credit event,他有清楚說明的。

    直到九月中雷曼出事,銀行經理打電話比我。我第一個反應事:與我何關,是否 call 錯客
    ? 然後她說35系列迷你債券背後有甚麼掉期合約,安排,擔保等等是牽涉雷曼。
    我還是那個反應:七間相關主體沒發生 credit event,雷曼與我何關? How dumb I am!

    我傾向透過法律解決。這裡牽涉一些非常常見的商業活動的責任和詮釋。
    Put aside the question of “suitability of investment”, my case is:
    “we asked (the risks), the seller explained, yet the risks are outside of what he explained and beyond common sense can apprehend”
    其他長者的 (大致)個案是:
    買的沒有明確問(風險),賣的也沒有主動講 (有些可能亂講)

    究竟法庭會點判? 各方分別要打幾多大板? 這個答案(無論是甚麼答案)對我們整個社會都是很重要的。

    我自己仍然一切如常,波照踢,相照影,戲照看。我沒有為自己的可能損失太過 upset;但我卻輕易為其他”事主”的經歷而落淚。我跟我太太說過,自己的case要處理;其他長者的,能幫我也會幫(雖然我也不知能幫到些甚麼)。

  24. lups wrote
    at 11:25 pm - 14th October 2008 Permalink

    我做銀行都唔那什麽是迷你債劵,謝謝你教曉我。
    我朋友經花旗Bank買了50萬雷曼的股票掛鈎產品,看來要total loss。於這个投資,她不氣花旗Bank,因她知這是雷曼產品,但她氣於今年8月她早告花旗Bank不要再作投資,只想做定期,但花旗Bank仍誤導她買了美林及花旗Bank的Guarantee Note。現在很難找到買家,可能要一直持有至兩年後的到期日才被贖回。她現在要擔驚兩年,一但美林及花旗Bank清盤,她又要損失一大筆錢。當然我朋友沒想清楚世界沒有蛤蚧随街跳的道理,但當時的氣氛是錢不能單放在銀行吃息,要好好理財投資,才能安享晚年,投資簡直是一個社會行動,像我只懂保本的膽小鬼,別人看我是轍頭轍尾的大呆子。不過一日未埋單,一日未定输羸,也許我的銀行明天倒閑,又也許轉眼海嘯過去,人們又可賺到大錢。有人說這不是聰明不聰明,有眼光沒眼光的問題,其實大家都是事後孔明,只是好彩唔好彩的問題。

  25. 香港同胞! wrote
    at 6:50 pm - 16th October 2008 Permalink

    各位同胞,
    買股救國救港!還可救自己!平平平!正好入市了!趁平買!信自己!專家叫買時己太遲了!

    香港同胞!

  26. 永支持你的阿萍 wrote
    at 6:04 pm - 4th November 2008 Permalink

    我相信大家一定不知道「抵押品」是什麼?我現在也不知道「抵押品」,
    但我聽說有人講迷你債券的條例沒有填入「抵押品」,造成「空格」的條例,令消費者不明不清楚「抵押品」是什麼?
    當然這「迷你債券」令人吸引著,可以賺利息,也可以還債,但是它有很大的風險,好多地方未處理事件,就銷售賣給投資者。所以我看不該應買下「迷你債券」,更要相信自己的眼光及經驗吸收投資和經濟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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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From Reef Monkey » 試解雷曼迷你債券 on 08 Oct 2008 at 11:12 am

    [...] Article from http://woepatra.com/archives/365 [...]

  2. From 尋歡捕樂 - Hot Topic on 10 Oct 2008 at 1:33 am

    [...] 試解雷曼迷你債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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