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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倒閉,過千名「苦主」在民主黨的帶領下搞聲討大會,我覺得很可悲。

可悲之一,是有那麼多長者痛失血汗棺材本。

可悲之二,是有感香港人的輸打贏要。雷曼作為擔保人兼發行人(雖然有人不知道),破產了,投資者無錢收,這個風險不是understood了嗎?還要講明?你去銀行開戶存錢,銀行職員有特地告訴你,一旦銀行倒閉,你的存款凍過水嗎?

可悲之三,某些正義媒體,有感散戶淚流披面,大勢所致,立刻包公上身,直斥銀行職員推銷手法不當。去你媽的,你們的個人理財版,去年多麼熱心介紹這些迷你債券,甚麼穩陣收息呀,資金出路呀等等,去wisenews一search,證據確鑿,你們還好意思出聲?(當然,部分推銷員真的很離譜,我也領教過。)

而我深信,這次風波的prototype,會copy去投資相連壽險,爆煲指日可待。

7 Comments

  1. RE Minibond wrote
    at 8:25 pm - 23rd September 2008 Permalink

    以上的描述基本正確. 但雷曼為迷你債券的ARRANGER,負責安排掉期(SWAP),所以角色應是在PIFL和投資者之間,負責保證派息及萬一發生CREDIT EVENT時將投資者放在PIFL的抵押品交給對家,而對家就將發生CREDIT EVENT的相關主體某一級別的債權交給投資者. 所以當雷曼申請CHAPTER 11後便停止作為ARRANGER的服務,導致掉期安排終止.根據章程,這個情況便TRIGGER提早贖回安排,TRUSTEE將抵押品按投資者的BEST INTEREST拍賣或其他更好的方法變賣.其實今次雷曼破產並不是這一類型CLN的最大風險,最大風險我認為在於抵押品的安排方面,但這裡不詳談. 而投資者普遍投訴分銷銀行沒有披露雷曼在事件中的角色, 我認為是不合理的. 試想想在推銷過程中,普遍投資者都不會認識PIFL這一間SHELL SPV公司,這間公司發行的債券我相信就算利息再高都會乏人問津. 推銷人員為能促銷,必定指出PIFL為雷曼所設立,而且整個債券為雷曼所設計.不要忘記,雷曼當年的CREDIT RATING及商譽是不容置疑的.在推銷中加入雷曼的名字是一個保證並沒有任何的壞處. 這次雷曼倒閉其實是迷你債券眾多風險之中最不能預料的.迷理債券的結構十分複雜難明,一般銀行從業員所考取的證券牌根本不能清楚明白,投資者便更沒可能明白,所以錯其是在監管當局並沒有把好關. SFC審批時我相信相關的官員自己也並不很明白,但鑒於星洲及台灣均有售賣,便國際化起上來.

  2. 李尋歡 wrote
    at 9:32 pm - 23rd September 2008 Permalink

    謝謝你的詳細回覆!

    據發行章程,其實雷曼除了擔任安排人,也是掉期對手。安排人那一部份,我省略了~~

    抵押品安排的確很大風險,我很想看你的意見呢。

    關於推銷的問題,我同意雷曼的大名當時是信心保證。不過,對一些目不識丁的長者來說,美國公司怎及和黃、匯豐等吸引?一句「你信唔信得過李嘉誠先?」已經殺哂!

    所以,我不排除有人推銷其間,完全不提雷曼,也能過關。

  3. RE Minibond wrote
    at 10:46 pm - 23rd September 2008 Permalink

    我並沒有章程在手.但記憶中掉期對手是雷曼子公司LB STRUCTURED FINANCE LTD.每一個SERIES的抵押品均不同, 例如記憶中SERIES 5,6,9為雷曼債券,投資這些SERIES現在來說當然本金凍過水. 但最不公平的地方是投資者在決定認購之前是不知道抵押品是甚麼, 只知道為TRIPLE A RATING的資產. 當那一個SERIES的MINIBOND發行後,雷曼才拿投資者的錢去買抵押品, 之後投資者可以要求向新鴻基索取資產的資料. 這些資產很多其實就是CDO - 拖垮雷曼的元兇! 雷曼透過不同的財務方法包括OC(OVERCOLLATERALIZATION)將一些次按資產或次按相關的公司債券混集其他資產包裝成為TRIPLE A資產再賣給PIFL為抵押,變相出貨. 不同SERIES的章程可能有不同, 但可以肯定的是章程中有條款指明如果抵押品變壞-DOWNGRADE到某一個LEVEL,掉期對手會拒絕接受抵押品,導致掉期安排終止. 有一些章程會指明只要CDO中幾分之幾的資產DEFAULT, 掉期安排便終止. 投資者相反卻沒法在投資之前便知道抵押品的細節.

    但銷售文件大大只字寫住由PIFL發行,阿婆如果信曬銀行就冇得講啦,咁銀行叫簽賣身契都得啦. 我唔排除有MISSELL情況出現,例如如果一間出事就損失7份一之類. 但其實MINIBOND真係比定期或其他銀行保本產品高好多息(平均至少300點子),而唔係少少, 老人家都相信便宜莫貪的道理.銀行自從則重非利息收入後, 投訴及賠償例子大增,阿婆或阿公要投資非保本產品就要簽好多文件甚或要家人陪同, 無知阿婆被銀行欺騙也時有報導,如果存戶還不小心,不看清楚便簽名, 責任又在誰? 如果係目不識丁的話, 銀行界界定為容易受傷的人士, 可以的話都不賣產品, 或一定要兩個銀行職員及客人家屬在場才能銷售. 我並不是偏袒銀行, 銀行MARKETING沒有好好ACCESS產品合適公平與否便推出市場, 而且沒有足夠TRAINING, 今次事件導致與客戶的長期互信受到破壞是咎由自取. 但我最看不慣就是你所說的輸打贏要, 而媒體平時由於廣告客戶需要, 及SFC免責, 大幅介紹投資產品, WARRANT專欄, 短炒至富, 牛熊必勝, 連累阿公阿婆輸身家, 咁又同邊個計?

  4. 李尋歡 wrote
    at 4:16 pm - 24th September 2008 Permalink

    據我了解,由發行人、安排人、擔保人到掉期對手,背後玩家都是雷曼。

    認同你的看法。能力愈大,責任愈大,分銷人責無旁貸。

  5. Philip wrote
    at 5:51 pm - 25th September 2008 Permalink

    而我深信,這次風波的prototype,會copy去投資相連壽險,爆煲指日可待。

    此話何解? 請賜教.

  6. 李尋歡 wrote
    at 9:23 pm - 26th September 2008 Permalink

    這場風波,直指銀行職員推銷結構複雜的風融產品時,沒有將風險講清楚;投資相連壽險也一樣,其實它既不是保險,又不是基金,而且隱藏收費超高,供款年期又動輒二、三十年;而最危險的是,這種產品,要供款很長時間,才累積一定的現金價值,如果投資者沒有那麼久的耐性,要提早終止保單,或者保險公司中途倒閉,投資者肯定損手爛腳。我認為這是一個計時炸彈。

  7. 月月鳥 wrote
    at 2:49 pm - 3rd October 2008 Permalink

    我認為這是一個計時炸彈。

    認同你的看法。能力愈大,責任愈大,分銷人責無旁貸。

    勁喎,按陶冬的說法,你已經擁有作為分析員的特質:立場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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